本细则适用于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电瓶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测验证的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现场查验样品状态和数量。采样数量:4只(其中备样2只)。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所需检验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备用样品由受检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备用样品封存于受检经营处。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备用样品按要求封存在经营者处,采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GB 4706.18-201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
QB/T 2947.3-2008《电瓶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 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有必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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